公益
房产频道
2024-09-26 15:49:24 来源:海南税务公众号  繁体 复制  

  答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)的规定:“二、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……

  (六)房屋附属设施(包括停车位、机动车库、非机动车库、顶层阁楼、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)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,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,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;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,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,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。”

  本网声明:海口视窗发布此文仅出于信息分享,并非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,不承担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。投资者据此操作,风险自担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,请联系我们删除。本网原创内容未经书面授权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和摘编。

猜您喜欢

网站首页 - 关于本站 - 勉励捐赠 - 服务条款 - 公益服务 - 联系我们 - 网站地图 - 法律声明 - 友情链接 - 返回顶部

Copyright © 2006-2024 www.haixinnews.com. All Rights Reserved

工信部ICP备案许可证编号:ICP备13067700号 QQ咨询:1621214899

本网站所刊载信息,不代表海口视窗观点。刊用本网稿件,务经书面授权。

海口视窗-海南视窗-打造海南海口有影响力的都市生活门户网站!

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,违者必究。

海口视窗  版权所有